具有联合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 行业和 FDA 人员指南 文件发布日期:2014 年 11 月 12 日。 本文件草案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发布。 有关本文件的问题,请联系 CDRH 的 OIR 微生物器械司,Andrew Grove, PhD,电话:301796-6198,电子邮箱:Andrew.grove@fda.hhs.gov。 有关 CBER 的问题,请致电 1-800-835-4709 或 240-402-7800 联系交流、外联与发展办公室 (OCOD)。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器械与放射健康中心 体外诊断器械评估和安全办公室 微生物器械司 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 前言 公共评论 贵公司可以随时提交电子评论和建议至 http://www.regulations.gov,供部门审议。书面评论请 提 交 至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文 档 管 理 部 ( 5630 Fishers Lane , Room 1061 , ( HFA- 305),Rockville,MD,20852)。请使用文档编号 FDA-2013-D-0258 标识所有评论。可能 直到文件下次修订或更新时,评论才会被机构受理。 其他副本 CDRH 其他副本可从互联网获得。贵公司还可以向 CDRH-Guidance@fda.hhs.gov 发送电子邮件请求, 以接收本指南的副本。请使用文件编号 1763 来标识贵公司要求获得的指南。 CBER 其他副本还可通过提交书面请求(地址为 10903 New Hampshire Ave.,Bldg. 71,Room 3128,Silver Spring,MD 20993-0002)或致电 1-800-835-4709 或 240-402-7800 或发送电子 邮件至 ocod@fda.hhs.gov 从交流、外联与开发办公室(OCOD),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 (CBER)处获得,或访问网站: http://www.fda.gov/BiologicsBloodVaccines/GuidanceComplianceRegulatoryInformation/Guid a nces / default.htm。 含有非约束性建议 具有联合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 行业和 FDA 人员指南 本指南代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对此主题的最新见解。其不会为任何人创造或赋予 任何权利,也不对 FDA 或公众具有约束力。如果替代方法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两者 的要求,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如果贵公司希望讨论一种替代方法,请联系负责实施本指南的 FDA 工作人员。如果贵公司无法确定适当的 FDA 工作人员,请拨打本指南标题页上列出的 合适的电话号码。 I. 引言 本文件提供了 FDA 关于监管分子诊断设备的最新见解,该单个设备结合了已批准 /许可的器械 功能和无需批准/许可的器械功能。其还提供了关于在用于测量或表征核酸分析物并具有联合功 能的分子诊断设备的上市前提交材料中应提供的信息类型的建议。在本文件中, “联合功能”是 指作为 FDA 已许可或批准的 IVD 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也可由用户配置用于其他试验目的 (如基础研究)的工具。 在本文件中,简单来说,“已批准/许可”是指需要通过 PMA 流程获得批准或通过 510(k)流程 获得许可的工具和功能。同样,“批准/许可”是指用于通过 PMA 流程批准工具的流程以及通过 510(k)流程许可工具的流程。“无需批准/许可”是指无需获得 FDA 批准或许可的工具或功能, 例如仅用于基础研究的那些工具或功能。 FDA 的指导性文件,包括本指南,不构成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责任。相反,指南表明了本审查机 构对某一主题的最新见解,除非引用具体的法规或法律要求,否则只应视为建议。在本审查机 构指南中使用词语“应”是指建议或推荐进行某一事项,并非强制要求。 1 含有非约束性建议 II. 背景 分子诊断设备,例如实时热循环仪,是某些 体外诊断器械(IVD)的关键组件。通常使用一种 分子诊断设备进行多个无关测定,如用于检测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 MRSA)、丙型肝 炎病毒和囊性纤维化的遗传标记物的设备。如果未进行测定,这些类型的设备通常不被单独批 准/许可,因为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或实质等同性无法在未参考其运行的测定和测定的既定性能参 数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同样的设备也可以用于无需 FDA 批准或许可的其他目的,例如用于基础 科学研究 – 即本文件所指的其功能无需批准/许可的目的。在过去,FDA 已经提供了非正式建 议,以回应关于旨在与体外诊断测定结合使用的设备具有无需批准/许可功能的容许性的个人询 问。本指南旨在传达 FDA 关于具有联合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的政策。 III.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属于医疗器械 1、与测量或表征核酸分析物(人类或微生物)的测定结合使用,结 合已批准/许可的器械功能以及在单个设备中无需批准/许可的器械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本文件 适用于设备本身(硬件)以及用于操作或控制设备的任何固件或其他软件。本指南还涉及作为 独立设备分发、与已批准/许可分子诊断测定结合使用的软件。 本文件不适用于已批准/许可与旨在筛选血液和血液成分的供体和人类细胞、组织和细胞和组织 类产品(HCT / Ps)的供体来确定传染性疾病的测定结合使用的设备。本文件也不适用于批准 / 许可用于血型分型的设备。我们鼓励希望上市具有联合功能的此类仪器制造商联系生物制品评 估和研究中心的相应办公室。 2 请参见 FD&C 法案的第 501 和 502 节(21 U.S.C. 351 和 352)。 2 含有非约束性建议 本文件中的建议不适用于测定和试剂。FDA 已分别就上市“仅供研究使用(RUO)”和“仅供临 床研究使用”(IUO)的临床用测定的检测方法发布了指南,有关信息可以在标题为“仅供研究 使用或仅供临床研究使用的体外诊断产品的销售:常见问题”的指南中找到,网址为 http://www.fda.gov/medicaldevices/deviceregulationandguidance/guidancedocuments/uc m253307.htm。 IV. 分子诊断设备的批准/许可 FDA 已制定了以下政策,用于分子诊断设备(具有申办方拟获得批准 /许可的功能以及其他申办 方无需获得批准/许可的功能)的上市前提交材料。为了使 FDA 可以确定此类提交材料符合批 准或许可的法规标准(如适用),我们将评估是否有足够的措施 1)确保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 不会干扰已批准/许可功能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或对其产生不良影响,以及 2)防止最终用户产生 混淆。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实施以下内容: 设备和软件设计控制,以确保具有联合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设备确认程序,供用户进行无需批准/许可的用途,以确认该用途不会影响分子诊断设 备作为已批准/许可设备的后续使用,并记录在后续使用时没有发生干扰。 一项风险缓解计划,用于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证明因拥有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而可能 引入的任何风险可以得到适当缓解。 标签,将已批准/许可的功能与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区分开来(例如,为已批准/许可 的功能以及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提供单独标签)。 结果报告,以区分使用已批准 /许可功能以及将相同设备用于无需批准 /许可的功能 (例如,在结果报告中添加“未经 FDA 批准/许可”(如适用))。 在审查上市前提交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后,FDA 将确定上述此类措施是否足以为已批准/许可的功 能提供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实质等同性保证。如果我们确定有必要评估设备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或实质等同性,FDA 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信息。 3 含有非约束性建议 FDA 将审查有关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的信息,以评价已批准/已许可功能的风险以及缓解措施 的充分性。我们不打算就性能特性或适用性来审查此信息,也不打算就如何上市、在标签中提 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无需批准/许可的设备功能提供评论。 V. 有关具有联合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提交材料的建议 1. 新设备 对于那些正在开发具有无需批准/许可功能的新型分子诊断设备的制造商,FDA 建议,这些设备 的软件应将已批准/许可的功能与任何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区分开来。实现这种分离的一种方法 是双引导设计。当使用双引导设计时,在启动时,设备可以给出选择已批准/许可的功能或任何 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的选项,然后要求用户根据要执行的测定类型选择其中一个。在未首先返 回到启动屏幕的情况下,用户无法切换功能。例如,该方法可以用于有效分离软件功能并防止 用户对于设备正在执行的功能的任何混淆,并提供防止用户改变任何已批准/已许可的功能参数 的保护性机制。 只要制造商可证明已批准/许可的功能不会干扰未经批准/未被许可的功能,可以使用双引导设计 的替代方法。 2. 现有已批准/许可的设备 a. 对于那些具有已获批准或许可且其配置用于执行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的分子诊断设备, 但没有具体解决有关已批准 /许可功能与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的共存问题的制造商 , FDA 希望其可以在该设备预期用途的任何新上市前测定提交材料中处理本文件中提出 的建议。 4 含有非约束性建议 b. 此外,对于那些更愿意在提供任何新上市前测定提交材料之前处理这些建议的制造商, 贵公司应该联系 FDA 来讨论潜在的提交材料以及本指南中概述的建议。 3. 提交材料信息、标签和上市 在确定是否批准/许可具有联合功能且用于已批准/许可测定的分子诊断设备时,FDA 建议考虑 以下条件: a. 申办方应提供足够的信息来确定已批准/已许可的功能不受无需批准/批准的功能的影响, 证明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不会干扰已批准/许可的功能。例如,申办方可以提供或描述: 材料和说明,以验证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的使用不会干扰已批准/已许可的功能;在进 行已批准/许可测定之前使用“分析物试验组”;重新校准程序;设备清洁和维护等。我 们建议,申办方应提供关于如何通过系统设计措施和标签管理分离已批准 /许可功能以 及无需批准/许可功能的文档,以及其如何在测定操作和结果报告期间避免或消除用户 对给定测定是否已被批准/许可的困惑。 b. 申办方应提供风险/危害分析,处理与批准/已许可功能共存的且无需批准/许可的功能, 并明确确定适当的缓解措施。申办方应在缓解措施设计中考虑人为因素,例如清晰明了 的菜单选项,不适用的灰色软件选项等。 c. 申办方为已批准/许可的功能制定单独标签(包括设备手册和其他标签)。已批准/许可 功能的标签应符合 21 CFR 809.10 中体外诊断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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