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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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
为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药用辅料
附录(以下简称药用辅GMP)顺利实,指导药品监管部
科学规范开展药用辅料 GMP 的检查工作,督促药用辅料生产企
业)
GMP 根据
于发
2010 附录2025 年 第
1
一、基本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对登记状态为
A”的生产企业组织的药用辅料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应结合药
用辅料的品种特性和工艺等特点,坚持风险管理原则;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
有关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
检查与稽查的衔接、跨区域检查协作以及检查结果的处理等
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用辅料检查行为,从药用辅料现场检
查要点、检查缺陷的科学分类与风险评定、检查结果的评定标准
等方面给出了原则要求,附件列举了检查要点(见附件 1和部
2
分缺陷举例(见附2
二、检查考量的因素
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求开展药用辅料现场检查,检查应综合考量药用辅料特性和登记
主体特征等
其中药用辅料特性包括自身的安全性、功能性、稳定性,
时需结合药用辅料的来源(如:动物、矿物、植物、合成等)
生产工艺,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药用辅料在药品中的应用
登记主体特征应当考虑持有药用辅料品种数量,获得“A”
记状态时间以及是否同时为化妆品、食品、化工产品供应主体。
特殊情况下还需考虑检查发起原因的具体情形。
三、缺陷风险等级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
险等级依次降低。
(一)严重缺
严重缺陷是指与药用辅料 GMP 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
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的缺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缺陷
1.GMP 离,不符合药用辅料安全性、
功能性、稳定性要求,给药用
2.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关联药品产生严重质量缺陷,
能对患者造成危害或存在健康风险;
3.存在文件、数据、记录等方面不真实的欺骗行为;
3
4.存在多项关联的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
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
(二)主要缺
主要缺陷是指与药用辅料 GMP 要求有较大偏离的缺陷。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主要缺陷:
1.GMP 有较,给
2.不能按要求放行产品,或质量管理负责人不能有效履行其
放行职责;
3.存在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
某一系统不完善。
(三)一般缺
一般缺陷是指偏离药用辅料 GMP 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
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缺陷。
四、风险评定原则
对现场检查所发现的缺陷,应综合考虑药用辅料的品种特
性、不同来源生产工艺,以及在药品中的作用等风险因素,
定其风险高低。风险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评定的风险与缺陷的性质和出现次数有关;
(二)所评定的风险与药用辅料风险因素有关;
(三)所评定的风险与企业的整改情况有关。
当企业重复出现前次检查发现的缺陷,表明企业未进行有
摘要:

——1——药用辅料附录检查指导原则为推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以下简称药用辅料GMP)顺利实施,指导药品监管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用辅料GMP的检查工作,督促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药用辅料GMP组织生产,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用辅料附录、药包材附录的公告》(202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一、基本要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对登记状态为“A”的生产企业组织的药用辅料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应结合药用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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